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437号
更新时间:2022-01-26 浏览次数:29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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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437号
【裁判摘要】违约金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涉《合作征地协议书》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和股权转让款的清偿顺序,蔡××、李××主张先偿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许××在蔡××、李××起诉后归还的人民币1660.90万元应先偿还股权转让款,再归还违约金,理据充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摘要】违约金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涉《合作征地协议书》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和股权转让款的清偿顺序,蔡××、李××主张先偿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许××在蔡××、李××起诉后归还的人民币1660.90万元应先偿还股权转让款,再归还违约金,理据充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