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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141号

更新时间:2022-01-26   浏览次数:25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141号
【裁判摘要】不可分割的房屋如果仅拍卖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则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应对不可分割的房屋进行整体拍卖——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广州中院异议裁定将涉案房屋整体拍卖的行为是否应予撤销。据本案执行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5419号裁决书确定内容,刘×负有还款义务,故广州中院执行刘×名下财产,并无不当。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的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这两种方式。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及该不动产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涉案房屋登记在刘×和丁××名下,广州中院认为按份额拍卖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决定对涉案房屋采取整体拍卖;广州中院亦表明,丁××非本案被执行人,执行中仅对刘×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拍卖款予以处分,对丁××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给予保护。因此,广州中院经异议审查决定整体拍卖涉案房屋的执行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刘×要求广州中院改为按份额拍卖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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