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2023-03-25 浏览次数:15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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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应当提交齐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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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时 回目录
1.应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2.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的: 回目录
1.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或属近亲属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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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应当提交齐全上述证明材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或属近亲属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