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04号(1)

更新时间:2022-01-26   浏览次数:37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304号
【裁判摘要1】华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鉴于华冶公司与昆钢公司均认可竖炉系统工程的交工时间为2013年6月2日,华冶公司逾期交工12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6月2日。故华冶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案涉《系统工程合同》通用条款14.2关于“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专用条款35.2关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延误承诺工期1-5天(含),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延误承诺工期6-10天(含),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延误10天以上,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本院查明确认的工程造价为113547199.29元,华冶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为2270943.99元(113547199.29元×2%=2270943.99元)。华冶公司和昆钢公司一直就验收、结算、扣款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昆钢公司未明确表明放弃其他剩余债权。且案涉工程一直未能办理结算,相关工程造价一直未能确定,昆钢公司依据结算情况主张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存在障碍。鉴于上述因素,华冶公司关于昆钢公司诉请违约金已超出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华冶公司主张鉴定费用如何负担的问题——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围,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规定,华冶公司单独对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提起上诉,缺乏法律依据。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故华冶公司关于应由昆钢公司全部承担鉴定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解读】华冶公司上诉请求:......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昆钢公司承担。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