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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608号

更新时间:2022-01-28   浏览次数:18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608号
【裁判摘要】证据复印件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其他证据原件予以佐证可以认定证据复印件所载明的事实——关于罗××提供的证据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问题。虽然罗××提供的2010年5月13日11张工程量确认单、2010年6月20日5张工程量确认单等部分证据材料为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上有中北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鉴定人员现场抽检认定其中两部分工程确实存在,并有中北公司工作人员廖××对此签字确认,结合其他施工人刘××关于中北公司不向施工人提供工程量确认单原件的证言,二审判决在罗××提供原件确有困难,且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能与其他证据原件印证的情况下,根据证据原件及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复印件综合认定本案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关于“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规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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