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1-29 浏览次数:2034 次 标签: 商品商标 集体商标 质证期限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九: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159号 下一篇: (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894号;(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