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29号
更新时间:2022-01-30 浏览次数:31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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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2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泸西县路桥公司起诉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了华丰建设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产生冲突,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泸西县路桥公司起诉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了华丰建设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产生冲突,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