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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行终788号

更新时间:2022-01-30   浏览次数:14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行终788号
【裁判摘要】党委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庆元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由中国共产党庆元县委员会办公室、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关于印发〈庆元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形式联合发布,文号为庆委办发[2017]37号,该文号为党委文号。因此,该文件属于党委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故上诉人要求对《庆元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1)、(3)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该文件相关条款内容作为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审查,存在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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