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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595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29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同一不动产上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及房屋租赁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
1.同一不动产上,若租赁权设立在先,鉴于租赁权易于成立且难辨真伪的特点,应建立租赁权登记制度,防止虚假租赁出现;若抵押权设立在先,则应考虑租赁权对抵押权的实现是否有影响,并不必须涤除租赁权。
2.案外人主张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定,人民法院应从租金实际支付情况、案外人所租房屋用途、抵押权成立时案外人是否占有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房屋租赁权。

文章摘要2: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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