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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004号

更新时间:2022-02-01   浏览次数:39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004号
【裁判摘要1】关于本案是否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的问题。崔××基于其对案涉房产的实体权利提出的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系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崔××认为许××不因第78号民事调解书而享有抵押权或优先受偿权,系其对民事调解书中相应事项对案外人之效力的认识,并非认为民事调解书内容错误。所以,崔××在其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错误。
【裁判摘要2】关于许××是否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的问题。案涉房产上所登记的抵押权为2012年7月1日许××向紫竹公司出借2000万元的担保。因许××称该2000万元借款在2013年已转变为宋××向其转让股权时的对价,据此,应当认为上述2000万元借款债权已转变性质并不再存续,相应的抵押权也不再为2000万元而存续。许××与案涉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产继续为宋××回购股权提供抵押担保,但案涉各方并未对该抵押担保进行登记,所以相应的抵押权也未能设立。第7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如宋××等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许××有权对案涉的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该调解书作出后,案涉各方亦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能设立。而且,该民事调解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并非可以导致物权设立、变更等的法律文书,许××不因该民事调解书而当然享有抵押权。

文章摘要2:

【注解】对民事调解书载明有权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系对民事调解书中相应事项对案外人之效力提出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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