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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能否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单独作出确权判项?

更新时间:2024-02-12   浏览次数:2352 次 标签: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确权之诉 确权判决 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

解读:案外人执行以之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确权只是排除执行的附带功能,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能单独针对案外人的确权请求作出确权判项。

文章摘要2:

【注解】案外人执行以之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确权只是排除执行的附带功能,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能单独针对案外人的确权请求作出确权判项。——参考:《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等与东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案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8-241页。

解读:案外人执行以之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确权只是排除执行的附带功能,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能单独针对案外人的确权请求作出确权判项。


解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民事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能否针对案外人的确权确权判决确认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不解决权利归属问题,对于权属争议案外人可以通过另诉解决。但是,鉴于权属问题是认定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诉讼应将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及阻止执行之问题一并解决,否则既浪费司法自愿,也造成案外人讼累,难以避免判决的冲突,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法律观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亦即执行异议之诉可以作出确权判项。但是,执行异议之诉毕竟不同于确权之诉,其制度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通常是以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为前提,确权只是排除执行的附带功能,故若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能单独针对确权请求作出确权判项,而同时又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具体到本案,华宇广泰公司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中,不能单独确认华宇广泰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本案二审判决对华宇广泰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参考:《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等与东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案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8-241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经典案例:

·(2009)济民一初字第1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区分

【裁判要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由诉讼目的所决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起。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案外人不能再行提起异议之诉。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物权确认为前提,而物权确认本身可以独立成诉,使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存在并立、合并及独存三种形态。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成立,但物权确认之诉能够成立的情况下,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