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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闽09执异157号

更新时间:2022-02-02   浏览次数:2195 次 标签: 变更申请执行人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闽09执异157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债权转让事项均已经通知了债务人即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即被执行人发生了法律效力。债权转让方书面认可债权受让方取得本案债权,故申请人周××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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