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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再40号

更新时间:2022-02-02   浏览次数:3505 次 标签: 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再4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原则,已交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对其所购商品房可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债权。本案中,江××向新船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前,房屋已由前手买受人李××抵押给农业银行,江××未查询该房屋的他项权利情况,且江××未付清房款;江××提交的水费及管理费发票仅仅是2005年至2007、2009年部分时段的收费凭证,亦无法证明1804房的实际占用情况,故江××不是上述规定所指的善意消费者,其主张依据上述规定享有法定优先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分——本案中,江××对农行享有抵押权的依据并不持异议,也没有主张撤销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其主张是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在法律上享有优先顺序(案涉房屋存在多个权利,因一个权利存在而阻却另一个权利行使;不应以一个权利的存在而否定另一个权利),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而非第三人撤销之诉。——参考:《审判监督指导》2018年第4辑(总第6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19-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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