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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60号

更新时间:2022-03-10   浏览次数:20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460号
【裁判摘要】经常居住地与案涉房屋所在地不一致一般不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最后,案涉房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解××的经常居住地与案涉房屋所在地并不一致,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案涉房屋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其对案涉房屋的主张不涉及基本的生存权,法院执行案涉房产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需求。本案在平衡华融公司和解××的利益保护时,不应再基于基本生存权的保护而对解××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

文章摘要2:

【注解】在经常居住地以外购买房产无法证明系居住用途的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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