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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执复1号

更新时间:2022-02-03   浏览次数:17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执复1号
【裁判摘要】执行法院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不应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根据上述规定,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并不需要行使对异议进行审查的职权,故叶建军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古田法院(2016)闽0922执异10号执行裁定对此未作说理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瑕疵,但该案异议审查结果正确,本院对此依法纠正后予以维持。关于叶××的主张,古田法院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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