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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34号

更新时间:2022-02-03   浏览次数:4355 次 标签: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34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从上述规定看,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应当恢复执行。本案中,按照和解协议,时代公司违反了关于协助办理抵债房产转移登记等义务的时间约定。天宇公司在时代公司完成全部协助义务之前曾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综合而言,本案仍宜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应恢复执行。......对于时代公司上述一系列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天宇公司在明知该履行已经超过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仍一一予以接受,并且还积极配合时代公司向法院申请解封已被查封的财产。天宇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充分反映其认可超期履行,并在继续履行和解协议上与时代公司形成较强的信赖关系,在没有新的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时代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全部义务的履行。......  至于时代公司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给天宇公司造成的损失,天宇公司可以依法通过另诉的方式主张权利。综合以上,本案宜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

文章摘要2:

【解读】(1)2016年4月1日,无锡中院在淘宝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9套房产进行拍卖。时代公司提出异议后,拍卖中止。时代公司向无锡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对时代公司财产的拍卖,按照双方和解协议确认本执行案件执行完毕。(2)无锡中院裁定:驳回时代公司的异议申请。(3)时代公司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无锡中院(2016)苏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异议成立;解除对9套房产的查封。(4)江苏高院裁定:撤销无锡中院(2016)苏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撤销无锡中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对剩余9套房产继续拍卖且按合同及发票确定金额扣减执行标的的通知;撤销无锡中院于2016年4月1日发布的对被执行人时代公司所有的云港佳园九套房产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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