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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36号

更新时间:2022-02-05   浏览次数:44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36号
【裁判摘要】政府审计长期无法形成,对当事人有失公允,法院可以判决一次性支付剩余尚欠工程款——因工程施工资料不全等原因,涉案工程的审计工作进展缓慢,自2016年5月中海北方将结算资料交付唐山三岛开始,截至本案诉讼发生时,已历经两年多的时间审计结论一直无法形成。一审法院虽未对造成无法正常审计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出明确的责任认定,但是如果采信唐山三岛关于支付款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形成后才能确定时间节点的抗辩主张,在本案审计结论长期无法形成的特殊情况下,对中海北方明显有失公允。鉴于唐山三岛自2014年11月接收项目投入使用起,已经长达数年,一审法院判令其一次性全部支付剩余尚欠工程款,并无不妥。

文章摘要2:

【解读】
(1)中海北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评估确认双方争议部分工程款为6.6亿元(以评估计算为准);2.依法判令唐山三岛给付中海北方工程欠款6.6亿元(评估计算为准);3.由唐山三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
(2)河北光大出具鉴定意见之后,中海北方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唐山三岛给付中海北方工程欠款524706854.89元;2.由唐山三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
(3)一审法院判决:一、唐山三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给付中海北方工程款524706854.89元;二、驳回中海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5334.27元,由唐山三岛负担;鉴定费用120万元,由唐山三岛负担。
(4)唐山三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均由中海北方承担。
(5)二审法院2019年7月10日开庭时,唐山三岛主张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其又分两笔向中海北方支付了共计1500万元款项,对此中海北方当庭表示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一审判决作出后,唐山三岛又向中海北方支付了1500万元工程款。对此部分款项,唐山三岛可以在履行剩余尚欠工程款时予以扣减。
(6)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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