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85号(1)
更新时间:2022-02-05 浏览次数:20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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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85号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双方结算确定工程价款未约定以政府审计结算的,当事人依据政府文件主张政府审计不予支持——双方在《施工合同二》补充条款中就工程结算约定的是双方结算,并未约定要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格诺投资公司以补充条款中“按以上计价定额、计价办法以及云南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算出来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3%作为甲、乙双方建设工程最终结算价"的约定,主张根据云南省政府文件规定,工程结算必须经政府部门审计,工程款要待政府部门审计结论确定后才能支付的观点没有依据。虽然格诺投资公司与园区管委会之间的《投资合同》约定由镇雄县财政局、审计局和协商指定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决算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但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非《投资合同》签订主体,《投资合同》不能约束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与格诺投资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双方结算确定工程价款未约定以政府审计结算的,当事人依据政府文件主张政府审计不予支持——双方在《施工合同二》补充条款中就工程结算约定的是双方结算,并未约定要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格诺投资公司以补充条款中“按以上计价定额、计价办法以及云南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算出来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3%作为甲、乙双方建设工程最终结算价"的约定,主张根据云南省政府文件规定,工程结算必须经政府部门审计,工程款要待政府部门审计结论确定后才能支付的观点没有依据。虽然格诺投资公司与园区管委会之间的《投资合同》约定由镇雄县财政局、审计局和协商指定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决算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但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非《投资合同》签订主体,《投资合同》不能约束中国华西公司、华西安装公司与格诺投资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