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19行终168号

更新时间:2022-02-07   浏览次数:15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19行终168号
【裁判摘要】劳动者在放假期间前往公司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根据托普莱斯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出具的《通知》以及东莞社保局对该公司五金部副经理刘××、人事主管方××作的询问笔录,蒋××在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放假3天,蒋××从2015年10月4日起才开始上班。那么,蒋××在2015年10月3日是无需上班的,其于2015年10月3日18时30分左右骑自行车回公司途经线桥头镇××村华厦路口路段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属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郭某等三人主张蒋××发生前述事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东莞社保局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蒋××的死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