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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469号

更新时间:2022-02-08   浏览次数:30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469号
【裁判摘要】二审另查明,泰禾物业公司系泰禾运营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100%。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泰禾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泰禾运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一人股东为泰禾物业公司,对此,泰禾物业公司应举证证明泰禾运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但泰禾物业公司仅答辩称二者财产独立,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泰禾物业公司应对泰禾运营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文章摘要2:

余某某、福建泰禾新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02民初1011号
【解读】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泰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租金××元;二、判决被告泰禾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三、被告泰禾公司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泰禾物业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判决被告中维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泰禾物业公司系被告泰禾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泰禾公司财产独立于其本身财产,应对被告泰禾运营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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