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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1民初20205号

更新时间:2022-02-08   浏览次数:2157 次 标签: 禁止注销登记 禁止公司注销登记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1民初20205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系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如在诉讼期间被告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注销,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张××提起的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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