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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1603民初1309号

更新时间:2022-03-22   浏览次数:21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1603民初1309号
【裁判摘要】由于广安达江公司的股东吴××已全部投资到位,在经营中被告公司需资金周转,公司股东又为公司的法人吴××通过成都达江公司转入投资款,该投资款并未转为广安达江公司的公司资本,现广安达江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该投资款应为该公司的破产债权,由于公司股东吴××参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生产经营起主导作用,公司走到破产程序,其股东吴××有很大责任,该破产债权应有别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应属劣后债权,故原告主张的3254.2万元为劣后债权。由于原告主张的是借款债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该转款系投资款,不是借款,故对原告主张的孳息债权,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控股股东实际经营公司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具有责任的,其对公司的债权为劣后债权应当劣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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