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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45号

更新时间:2023-01-08   浏览次数:19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45号
【裁判摘要】关于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向佟×的户籍登记地址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但送达不能。为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5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佟×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文章摘要2: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160号
【摘要】一审是否存在程序不当。徐××、佟×认为一审向徐××的送达程序违法。经查,一审法院在立案时向徐××外国人就业证载明的地址、佟×的户籍登记地址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但送达不能,为此一审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徐××、佟×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徐××虽为大韩民国公民,但二审庭审中承认一审期间其本人一直在中国境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针对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故该条所规定的送达方式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一审法院在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公告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不存在程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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