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鲁民申324号
更新时间:2022-02-13 浏览次数:18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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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鲁民申324号
【裁判摘要】倪××在申请再审中提交从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调取的宏欣分公司备案的公章,拟证明宏欣分公司起诉状加盖的公章与其备案公章不一致,本案起诉不是宏欣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宏欣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宏欣分公司称之前备案的公章由于永×和倪××保管,因联系不到两人,宏欣分公司又重新刻制新公章,与倪××的诉讼是宏欣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倪××主张宏欣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倪××在申请再审中提交从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调取的宏欣分公司备案的公章,拟证明宏欣分公司起诉状加盖的公章与其备案公章不一致,本案起诉不是宏欣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宏欣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宏欣分公司称之前备案的公章由于永×和倪××保管,因联系不到两人,宏欣分公司又重新刻制新公章,与倪××的诉讼是宏欣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倪××主张宏欣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