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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终1634号

更新时间:2022-02-13   浏览次数:16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终1634号
【裁判摘要】金思康公司主张报恩堂公司一审起诉状加盖的公司印章与其在公安机关备案公章不一致,一审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中的印章为非法使用,报恩堂公司在本诉讼中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根据报恩堂公司二审提交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报恩堂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司印章与其一审起诉状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确属不同印章,但经核实,该两枚印章均在正常使用,报恩堂公司对上述印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认可,本案诉讼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报恩堂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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