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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365号

更新时间:2022-02-15   浏览次数:23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365号
【裁判摘要】标的物已经被查封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案涉会议纪要和协议书是金龙公司与魅力公司经过协商达成,是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而涉案房产存在被查封的障碍,房产不能办理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转移、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处分查封财产合同的效力,金龙公司以此主张会议纪要与协议书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山东高院在二审程序中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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