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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云执复62号

更新时间:2022-02-16   浏览次数:21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云执复6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该规定意味着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限,因为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57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四川一建就“泰平·盛世荷苑"10-07某地块一标段地下室及二标段(1-5号楼)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昭通中院理应按照该判决予以执行。四川一建就“泰平·盛世荷苑"4某地块(5-8号楼及地下室)和6某地块(1-4号楼及地下室)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尚处于诉讼过程中,昭通中院应当提存四川一建主张的应当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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