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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民终1034号

更新时间:2022-02-17   浏览次数:29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民终1034号
【裁判摘要】青龙公司就其与宏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的(2019)闽06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已认定青龙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对其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判令青龙公司在宏业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48180884元范围内对案涉已完成工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以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现(2019)闽06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本案青龙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且依据该判决,青龙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鉴于二审出现新的事实,青龙公司现为案涉财产分配程序的适格申请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执52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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