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3010号
更新时间:2022-02-17 浏览次数:31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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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3010号
【裁判摘要】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其经审阅薛××眼伤的检查材料,无法准确判断其眼视力的受损情况,故告知委托方保险公司不能受理该鉴定委托。原审法院认定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因超出其能力范围,未为薛××出具鉴定结论意见书,做出退回鉴定申请的决定未违反其正常的工作流程,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其经审阅薛××眼伤的检查材料,无法准确判断其眼视力的受损情况,故告知委托方保险公司不能受理该鉴定委托。原审法院认定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因超出其能力范围,未为薛××出具鉴定结论意见书,做出退回鉴定申请的决定未违反其正常的工作流程,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薛××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原告做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出具伤残鉴定结论报告书;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误工费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