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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权人因转让债权收取债权转让款导致账对账单等显示欠款金额为零能否认定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

更新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1222 次 标签: D557【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债务清偿

文章摘要:

解读:债权人因转让债权收取债权转让款导致账对账单等显示欠款金额为零不能认定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1)对账单并不是还款凭证,不足以认定债务人已清偿案涉债务;(2)债权转让人收取的是受让人支付的债权转让款,而债权转让并不是债务消灭的原因,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3)债务人并未主张其自身或委托他人向债权人或受让人清偿了债务,因此债务人并未清偿债务。

文章摘要2:

解读:债权人因转让债权收取债权转让款导致账对账单等显示欠款金额为零不能认定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1)对账单并不是还款凭证,不足以认定债务人已清偿案涉债务;(2)债权转让人收取的是受让人支付的债权转让款,而债权转让并不是债务消灭的原因,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3)债务人并未主张其自身或委托他人向债权人或受让人清偿了债务,因此债务人并未清偿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经典案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13号

【裁判摘要1】关于万事发公司是否清偿案涉贷款本息等债务|万事发公司二审提交的2019年2月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截止2019年1月31日万事发公司贷款余额为零。但该对账单并不是还款凭证,不足以认定万事发公司已清偿案涉债务。2019年6月13日,农发行提交一份《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对收回万事发公司贷款进行了说明,即农发行于2019年1月将其持有的万事发公司债权转让给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向农发行支付了债权转让款16711106.30元。该情况说明有农发行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付款回单等证明,且万事发公司再审中亦主张案涉贷款债权已转让给城投公司,该情况说明陈述的事实应予确认。故农发行收取的是城投公司支付的债权转让款,而债权转让并不是债务消灭的原因,不影响万事发公司的债务负担。万事发公司亦未主张其自身或委托他人向农发行或城投公司清偿了债务,因此万事发公司并未清偿本案一审判决确认的债务。二审判决认定万事发公司已经清偿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确认的债务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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