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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事实能否代替债权转让通知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4-05-02   浏览次数:1205 次 标签: D546【债权转让通知】

文章摘要:

解读:(1)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始发生效力;(2)债务人对债权的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欠缺通知的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情况下,债务人即使从其他渠道获悉债权转让的事实,仍不能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摘要2:

解读:(1)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始发生效力;(2)债务人对债权的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欠缺通知的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情况下,债务人即使从其他渠道获悉债权转让的事实,仍不能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理解与适用】债务人明知债权转让事实是否等同于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何种情形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少国家采主客观混合模式,即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债务人明知该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除外。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一次审议稿和二审审议稿第335条第1款曾采取主客观混合模式,但最终采纳了纯粹客观模式,即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显然,是排除了债务人明知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亦采此观点,认为:“债务人对债权的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农发行与城投公司欠缺通知的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情况下,万事发公司虽从其他渠道获悉债权转让的事实,仍不能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已通知万事发公司。故案涉债权转让对万事发公司尚未发生法律效力。”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32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744页。

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1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始发生效力。通知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本案中,农发行称其与城投公司尚未将债权转让通知万事发公司,而万事发公司虽称城投公司曾口头通知其债权转让,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万事发公司对其主张的积极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案应认定农发行与城投公司尚未具备通知的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债务人对债权的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农发行与城投公司欠缺通知的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情况下,万事发公司虽从其他渠道获悉债权转让的事实,仍不能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已通知万事发公司。故案涉债权转让对万事发公司尚未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