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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7民终6752号

更新时间:2022-02-24   浏览次数:18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7民终6752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是:马××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否认定为无证驾驶及人民财险淮南分公司应否免除本案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责任。其一,保险条款对“无证驾驶”并无详尽的解释与说明;其二,“无证驾驶”通常应理解为未取得驾驶证照,且不具备驾驶技能的情形;其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马××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持有部队颁发的B型驾驶证(含小型乘坐车),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即使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马××驾驶本案事故车辆所需要的驾驶证也仅需公安部门直接核发,即可换领地方驾驶证,并不需要另行参加相关科目考试;其四,没有换领地方驾驶证,并不意味着马××的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相较于驾驶部队车辆,驾驶民用车辆并未增加驾驶行为的技术要求和危险性,且马××在事故发生后也领取了民用车辆驾驶证;其五,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虽然认定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但也未明确认定马××系无证驾驶。故,马××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无证驾驶,人民财险淮南分公司关于其商业三者险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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