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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交通管理工作中两个问题请示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2-02-24   浏览次数:1175 次 标签: 【废止】

文章摘要: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交通管理工作中两个问题请示的复函(公交管〔1991〕第35号)
【摘要】
一、关于军队和地方驾驶员能否互驾机动车的问题。一九七二年总参、总后、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使用军用车辆号牌和军用车辆驾驶证的规定》第二条,一九八二年交通部、公安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牌证问题的通知》第四条,都已规定不许互驾。对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或者持民用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视具体行为和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二、驾驶员使用其它单位的介绍信,冒充其它单位的人员领取驾驶证,是冒领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文章摘要2: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交通管理工作中两个问题请示的复函

(公交管〔1991〕第35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市在交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二个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京公交(办)字〔1991〕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军队和地方驾驶员能否互驾机动车的问题。一九七二年总参、总后、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使用军用车辆号牌和军用车辆驾驶证的规定》第二条,一九八二年交通部、公安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牌证问题的通知》第四条,都已规定不许互驾。对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或者持民用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视具体行为和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二、驾驶员使用其它单位的介绍信,冒充其它单位的人员领取驾驶证,是冒领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199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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