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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27号

更新时间:2022-02-26   浏览次数:22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27号
【裁判摘要】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孙××与春雨公司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孙××于2017年5月到春雨公司处上班时年满51周岁,已超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涵义的复函》规定的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且《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故张××1、张××2请求确认孙××与春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由不能成立,其可通过确认二者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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