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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三终字第6号

更新时间:2022-03-03   浏览次数:22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三终字第6号
【裁判摘要】反诉(缔约过失责任之诉)与本诉(侵害商标权之诉)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所涉法律关系不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诉讼请求之间未形成因果关系,反诉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即反诉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经查,本诉系广药集团为原告、六加多宝公司为被告的侵害商标权之诉,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六加多宝公司赔偿因侵害商标权行为而为广药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本诉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是六加多宝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涉嫌实施未经许可在红罐凉茶商品上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行为。反诉系六加多宝公司为反诉人、广药集团为被反诉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之诉,六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广药集团赔偿因管理过失行为而为六加多宝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诉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是广药集团在与鸿道集团于2002年11月及2003年6月就“王老吉”商标许可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存在的缔约过失行为。显然,反诉涉及的与合同订立行为有关的缔约过失责任之诉与本诉涉及的侵害商标权之诉依据的事实基础并不相同,所涉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同一性或关联性,诉讼请求之间亦未形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因果关系。据此,六加多宝公司所提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反诉受理条件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对反诉不予受理的处理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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