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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能否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

更新时间:2022-03-05   浏览次数:14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只要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2)不应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

文章摘要2: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2)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不含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解读:(1)只要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2)不应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


解析:(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提交有关财务凭证材料的义务人为债务人而非债权人;(2)即使债务人不提交上述材料,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不应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


【理解与适用】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其认定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时间点应当是破产案件受理时,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在破产受理时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而不是破产受理后破产宣告前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017年版,第180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摘要】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4.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中,如果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是否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向债务人送达破产申请相关材料?

  答: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通知债务人,以充分保障债务人的异议权。如果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通知债务人的,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依法向其送达破产申请相关材料。公告可以采取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布,或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

  11.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清算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必要措施,最大限度查找、追收债务人财产:第一、通过向银行、工商、税务、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部门查询等必要途径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已向相关部门查询债务人近期财产状况的,管理人可以直接援用相关查询结果;第二、查明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对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出资人采取必要追缴出资措施;第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撤销和否定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对相关财产依法采取必要追回措施;第四、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债务人财产依法采取必要的追回措施;第五、对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义务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的建议;第六、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其他必要的清查和追收措施;第八、管理人认为难以追收或追收成本过高的,应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予以追收。在穷尽上述必要措施,依法追收债务人财产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因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终结破产程序的同时,应当告知各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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