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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更新时间:2022-03-05   浏览次数:1386 次 标签: 破产审查听证方式

文章摘要:

解读:(1)《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破产审查审查方式;(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可以”组织听证,第33条规定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应当”组织听证。

文章摘要2:

【注解1】《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可以”组织听证:(1)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案件、(2)债务规模较大的案件,(3)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
【注解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
【注解3】除注解1、2外,法院审查破产审查未规定必须组织听证。

解读:(1)《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破产审查审查方式;(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可以”组织听证,第33条规定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应当”组织听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5.重整案件的听证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33.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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