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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657号

更新时间:2022-03-07   浏览次数:32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657号
【裁判摘要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避免当事人虚假诉讼或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在正常诉讼机制之外为第三人设立的特殊救济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础条件包括:1.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有证据证明拟请求撤销的裁判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3.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
【裁判摘要2】第三人不知生效案件一审诉讼但知晓二审诉讼而待遇参加该二审程序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本案中,季××在二审中承认,不知道120号案件对应的一审诉讼,但二审时是知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规定,季××可以申请参加二审诉讼,但其并没有申请加入该诉讼,也没有证据证明季××未参加诉讼存在客观阻碍。若季××参加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就会得到应诉通知进一步参加再审程序。因季××本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对未能参加诉讼存在主观过错,季××此种情形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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