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民终1842号
更新时间:2022-03-08 浏览次数:13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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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民终1842号
【裁判摘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且造成重大损失;2.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的价值与劳动者获得的报酬之间的不对等性,决定了用人单位承担的经营风险应当高于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作风险。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仅应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才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且造成重大损失;2.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的价值与劳动者获得的报酬之间的不对等性,决定了用人单位承担的经营风险应当高于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作风险。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仅应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才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