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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终10886号

更新时间:2022-03-08   浏览次数:18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终10886号
【裁判摘要】关于路易公司主张宋××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路易公司称宋××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阻扰正常办公和车辆运营,导致公司经济损失7万余元。因此,该诉讼时效应当从2019年1月起算,路易公司称应当从2020年3月起开始计算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该经济损失争议系在宋××和路易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路易公司在仲裁及一审中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已过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路易公司称该损失系侵权损失,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路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宋××赔偿路易公司经济损失71523.38元;2、宋××协助路易公司申报雇主责任险(×××);3、宋××退还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为其缴纳的社保4481.35元;4、宋××退还路易公司为其垫付的医药费共计30132.49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路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三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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