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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963号

更新时间:2023-09-05   浏览次数:8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963号
【裁判摘要】许可证已经不具备延期许可的实质条件时,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仁怀市国土局对苍头坝红砖厂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不予许可的决定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关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的规定,仁怀市国土局未能在案涉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确已构成程序违法。但该条规定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行政,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而设定。对于本来具备办理延期条件,而行政机关不能按期作出同意延期决定的,应视为准予延续。但是,对于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本已不具备办理延期实质条件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并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逾期答复而自动获得续期,否则将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冲突,使相关公共利益处于风险之中。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在苍头坝红砖厂提出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已经不符合办理延期的相关规定:……对此,一审判决已经作了充分阐述,不再赘述。在苍头坝红砖厂采矿许可证已经不具备延期许可的实质条件的情况下,仁怀市国土局作出对苍头坝红砖厂的延期申请不予许可的决定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注解】(1)对于本来具备办理延期条件,而行政机关不能按期作出同意延期决定的,应视为准予延续;(2)但是,对于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本已不具备办理延期实质条件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并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逾期答复而自动获得续期,否则将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冲突,使相关公共利益处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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