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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6民终6447号

更新时间:2022-03-09   浏览次数:22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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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6民终6447号
【裁判摘要】李××与道道通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就涉案土地转租事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租协议》《之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在《土地使用权转租协议》约定李××可以成立公司用于承租及经营该土地,道道通公司同意将协议的次承租人变更为李××成立的公司,协议中李××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李××新成立的公司作为承租人承受。双方同日签订的《之补充协议书》再次明确该协议签订后30日内,李××注册成立新的公司用于项目实际开发,并由新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李××新注册公司成立后,道道通公司同意将协议乙方李××变更为李××新成立的公司。其后,第三人道和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在2019年6月10日登记成立之后,李××、道道通公司随即在同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确认乙方李××新成立的项目公司为道和公司,此后道道通公司与道和公司在2019年6月13日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租地宗图移交手续。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移交土地的事实,可以认定道和公司成立后,李××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经由道和公司承受,李××已不再是《土地使用权转租协议》《之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李××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李××本案中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要求道道通公司向其赔偿有关损失,本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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