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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矿产剩余储量损失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更新时间:2024-01-16   浏览次数:589 次 标签: 采矿许可证

文章摘要:

解读:剩余储量矿产资源的损失并非直接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文章摘要2:

解读:剩余储量矿产资源的损失并非直接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法条链接: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经典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川行赔申14号

【裁判摘要】剩余储量矿产资源的损失,并非直接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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