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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00号

更新时间:2022-03-09   浏览次数:9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00号
【裁判摘要】2005年4月28日的《交寄大宗挂号函件收据》中寄件人虽只是“总公司”,但因该收据为黄金公司持有和提交,天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总公司为其他公司,所以应当认定为函件是黄金公司发出。在该函的寄送对象方面,虽然函件是向东季金矿等涉诉4家单位分别发送,但因实际债务发生在该4家单位和黄金公司之间,这可以表明黄金公司具有催收债权的意思。在寄送函件的内容方面,在天承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黄金公司的寄送函件系其他内容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天承公司系催收涉诉两项基金。......2015年2月28日中国邮政大宗用户挂号信交寄清单中记载黄金公司向涉诉东季金矿等4个单位寄送了信函,虽然该清单没有记载寄送内容,但天承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所寄邮件为其他邮件。即使当时涉诉东季金矿等4家单位已经不存在,且上述交寄清单中记载寄达局名称为“山东省莱州市马糖金矿",但黄金公司寄送信函的行为可以表明其具有主张债权的意思。所以,应当认为涉诉两项基金的诉讼时效在2015年2月28日也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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