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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黔2328行初98号

更新时间:2022-03-10   浏览次数:20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黔2328行初98号
【裁判摘要】评标专家评标时废标处理后被行政处罚如何救济?——本案中,招标人贞丰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贞丰县新丰路延伸段片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附属工程》简明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项目经理没有要求职称证,符合2003年国发〔2003〕5号《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第74号规定,该规定内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度期”。五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对涉案项目招标评审时,以投标人江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交项目经理无职称证复印件,不满足资格评审记录表要求。而参照《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模版)中对项目经理要求具有职称证,而依据招标文件44页废标条件中B2.4条规定认定无项目经理职称证为废标是不当的。据此,被告贞丰县住建局作出的贞住建通〔2016〕29号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但在本案中,从被告贞丰县住建局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贞丰县住建局对五原告作出处罚前,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剥了五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文章摘要2:

【摘要】处理意见:给予评标委员会废标的依据不足,拟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陈×、王××、张××、黄××、宁××一次性扣20分,并禁止其在6个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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