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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017号

更新时间:2022-03-11   浏览次数:25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017号
【裁判摘要1】桑××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虽然是2015年11月20日,但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为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之前的2014年6月30日。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常理,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案外人在诉讼期间将名下其他房屋过户给他人不符合唯一住房之情形——关于案涉房屋是否系桑××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的问题。桑××虽然提供了其与妻子韩×在辽宁省盘锦市域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但根据西藏信托二审提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房屋买卖合同》显示,2019年11月12日即本案第一次二审期间,桑××、韩×将其名下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的住房出售给桑××1,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桑××原审中提交的无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系桑××将其名下住房变更登记至桑××1名下之后调取的,即桑××在案涉房屋查封及提起本案执行异议时,其名下尚有其他可用于居住的住房,只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登记至桑××1名下。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桑××唯一住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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