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2民终3173号
更新时间:2022-03-11 浏览次数:23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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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2民终3173号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碧桂园汇森公司作为案涉人防车位的投资建设人,其依法享有对案涉车位的经营收益权。案涉《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并非出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只是出售其和平时期的使用权,故案涉合同属于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从权能分析,使用权转让与出租近似,但仍有区别。《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虽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人防车位出售或附赠,但该条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不得据此否定案涉协议的效力。陈××与碧桂园汇森公司签订的《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碧桂园汇森公司负有向陈××转让案涉地下车位使用权的义务,而陈××负有支付6万元对价款的义务。陈××关于案涉协议超过20年的部分期限无效的诉称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碧桂园汇森公司作为案涉人防车位的投资建设人,其依法享有对案涉车位的经营收益权。案涉《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并非出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只是出售其和平时期的使用权,故案涉合同属于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从权能分析,使用权转让与出租近似,但仍有区别。《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虽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人防车位出售或附赠,但该条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不得据此否定案涉协议的效力。陈××与碧桂园汇森公司签订的《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碧桂园汇森公司负有向陈××转让案涉地下车位使用权的义务,而陈××负有支付6万元对价款的义务。陈××关于案涉协议超过20年的部分期限无效的诉称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