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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再25号

更新时间:2022-03-15   浏览次数:11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再25号
【裁判摘要】鑫源公司另主张因天利公司违约造成其可得利益损失6828889元,因鑫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合同约定的300户安装农户剩余农户未能继续安装系因为天利公司违约导致农户拒绝与鑫源公司签订合同,且结合与农户签订合同受房屋产权、资金以及施工条件等多种条件限制的事实,无法确定因天利公司违约造成涉案工程减少安装农户的数量,因此鑫源公司主张因天利公司违约造成其可得利益损失6828889元,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院二审认为鑫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及损失缺乏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从而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并无不当。关于鑫源公司再审中提交证据拟证明鑫源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安装费损失未得到赔偿的问题,因鑫源公司在原一、二审中对该部分损失并未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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