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216号

更新时间:2022-03-15   浏览次数:19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216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损失且未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的,再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生物质燃料供应蒸汽合同书》以及《生物质环保燃料供应蒸汽合同》,均有关于百事公司在合作期内搬迁的相关条款内容,结合百事公司提供的广州市人民法院政府在案涉协议签订前已发布的文件规定,以及协议中有关“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双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造成迟延履行,则双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反映环能公司在签约时已对百事公司随时可能因环保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预期,并已在协议中达成百事公司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致意见。......关于环能公司提出的剩余履行期间的可得利润损失,因环能公司主张其2011、2012两年的月均利润57091.7元是其单方计算所得,且百事公司在本案中并非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双方在缔约时均已预见到可能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也未直接约定由百事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故环能公司要求补偿其全部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亦缺乏依据。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