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2-03-16 浏览次数:21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的核心要素。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2)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依职权作出的移送裁定无关当事人关于管辖的主观意思,不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并未排除当事人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文章摘要2:
【最高院答复】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的,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